主旨 | 有關貴府函詢農舍因相關法令致建築物本體需退縮,造成道路與建物間之農地面積是否須計入農舍用地面積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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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復貴府108 年9 月16 日屏府農企字第10874418000 號函。 二、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所稱之「該筆」係指土地登記之單1筆地號農業用地而言,爰申請興建農舍之單筆地號面積應達0.25公頃以上,方符申請興建農舍之條件,又農業用地面積之認定,以該土地登記簿認定之。 三、復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及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確實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爰本辦法第2條第2項訂定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該計畫書內敘明「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以及本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 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均為確保該筆農業用地90%為完整區塊留供農業使用,避免農業生產空間破碎零散。故農舍因相關規定需退縮者,係指10%之農舍用地應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前提下,該農舍用地範圍內之農舍建築物本體始依退縮距離予以配置,惟不得超出10%之農舍用地範圍外,本會業於108年9月11日以農企字第1080237119號函復貴府在案(諒達)。 四、至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上因現有道路通過,宜先釐清該道路性質,倘為私設通路者,非屬農業使用範圍,與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規定不符;倘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路,得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辦理;倘為農舍通行用途者,應歸納為農舍附屬設施,一併計入農舍用地面積檢討。 五、針對涉及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前開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
2020年5月19日 星期二
農企字第10802448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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