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9日 星期二

農企字第1080257541號

主旨有關貴府建議山坡地農牧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因地形因素無法配置臨接現有道路,而設置於具農業生產功能之農路,該農路不應歸納為「農舍附屬設施」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府108年12月27日府農農字第1080379314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為兼具農舍出入及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故審查興建農舍用地應符合「臨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之要件。倘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已有臨接道路之前提,惟因現地如地形高低(如農業用地與路面形成高低落差)、坡度陡峭、地質結構不良等因素,確有配置之困難,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屬特殊地形者,始得例外考量。

四、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附表一之農路及農田灌溉排水設施,申請基準及條件規定分別為:「應依生產需要核定」、「依實際需要核定」,爰農業用地申請農路及農田灌溉排水設施之容許使用,係就其有無實質提供該筆農業用地作為農產品運銷、農機具通行使用或灌溉排水使用之需要,始予核定,爰亦需符合農業設施自用原則。惟倘係供農舍通行之通道或放流水排放相關設施,皆係屬農舍之附屬設施,應計入農舍用地面積10%內。

五、綜上,基於農舍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前開原則依個案實情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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