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9日 星期二

農企字第1090201408號

主旨有關OO有限公司擬於貴縣東石鄉鰲鼓段445-11興建農舍地號上設置再生能源設備-風力發電設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府109年1月8日府農村字第1090007669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

三、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興建農舍之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應為完整區塊,且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又依該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農舍用地面積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和,爰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僅得供農舍、農舍附屬設施及農業經營使用,以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修建農舍之立法意旨。

四、基於農舍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請就個案事實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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