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9日 星期二

農企字第1090201896號

主旨檢送內政部109年1月13日營署綜字第1080097935號函(如附件),針對既有農舍申請拆除重建是否屬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6款所稱「分期興建」之規定,請依上開號函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內政部109年1月13日營署綜字第1080097935號函辦理。
正本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桃園市政府農業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臺南市政府農業局、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屏東縣政府農業處、新竹縣政府農業處、苗栗縣政府農業處、南投縣政府農業處、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雲林縣政府農業處、嘉義縣政府農業處、澎湖縣政府農漁局、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新竹市政府產業發展處、嘉義市政府建設處、花蓮縣政府農業處、宜蘭縣政府農業處、臺東縣政府農業處、金門縣政府建設處、連江縣政府產業發展處
副本本會法規會、本會企劃處(均含附件)
備註
附加檔案1090201896_1090120100015-檢送內政部分期興建公文.txt
1090201896_1090120100015-檢送內政部分期興建公文.pdf
會議紀錄無會議紀錄
相關解釋函無相關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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