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OOO君陳為申請人申請興建自用農舍資格審查疑義,涉及個案實務審查認定事宜,爰請惠予協處逕復,請查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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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依據OOO君109年1月7日陳情函辦理。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有關「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不得影響農業經營用地之完整性」所指之「道路」,本會前於107年7月26日農企字第1070012917號、108年1月16日農企字第1070253990號、108年5月6日農企字第1080206692號函說明在案,該道路係以「政府施設或養護且供公眾通行,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並採認「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以及道路與農舍用地之間,如有間隔水路或該水路已編定為水利用地等情形,得視為臨接道路之審認原則,先予敘明。 四、為兼具農舍出入及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故審查興建農舍用地應符合「臨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之要件,基於農舍之審認尚須依現況事實認定及是否確為道路性質認定之。故針對鄭君農舍申請資格認定,應符合上開規定,惟涉及個案審查認定事宜,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惠請貴府協處逕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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