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會109年3月5日109中升總字第10903007號函。
二、按本部108年11月4日台內營字第1080818187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增訂第110條第6款「昇降機應設有停電復歸就近樓層之裝置」,揆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停電造成人員受困昇降機,衍生恐懼,造成身體不適。本案來函所提基於建築物樓層之實務規劃需求,倘昇降機應復歸之樓層,如為「不停止樓層」或「管制樓層」時,仍應復歸至其他就近樓層,以最短時間協助民眾脫困並維護其安全,始符合本款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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