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9日 星期三

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

 

中華民國10999
農企字第1090013191A

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

附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

主任委員 陳吉仲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一條  水產養殖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指供室外水產養殖直接生產之設施。

二、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指供室內水產養殖直接生產之設施。

三、水產養殖管理設施:指供管理水產養殖場所需之設施。

四、水產品初級加工、集貨包裝處理設施:指供養殖水產品初級加工、集貨、包裝使用之設施。

五、箱網養殖設施:指供箱網養殖經營所需之設施。

六、其他水產養殖設施:指前五款以外,直接與水產養殖經營有關之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四相關規定。

 

附表請參見PDF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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