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109.9.10營署管字第1091185361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09年8月24日中市都更字第1090158476號函。
二、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係依住宅法第43條第2項授權訂定,針對住宅之結構安全、防火安全、無障礙環境等八大項性能類別進行評估,其適用範圍主要係提供建築物住宅類組H-2類之集合住宅及住宅為主;另依本署107年5月21日營署管字第1071199234號函(詳附件),為因應多元建築形式,有關住商混合建築物如作為住宅使用之比率2分之1以上及總樓地板面積作為住宅使用之比率達2分之1以上者, 得適用住宅性能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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