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8日 星期二

有關貴府函詢「大溪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二期分支管線及用戶接管工程(第二標)」範圍內辦理用戶接管時是否需打除化糞池案

內政部109.4.17內授營環字第1090807269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09年3月17日府水污企字第1090061116號函。
二、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9條第1項規定:「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雜排水除依下水道法令規定排洩至污水下水道系統或集中處理場者外,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並排至有出口之溝渠,其排放口上方應予標示,並不得堆放雜物。但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經當地下水道主管機關認定該建造執照案屆本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之建築期限時,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可容納該新建建築物之污水者,得免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故公共污水下水道未設置前,建築物污水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三、下水道法第20條規定:「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下水道用戶自行負責」,另依本部105年1月11日營署工程字第1043040599號函「下水道法第20條規定,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下水道用戶自行負責,其意旨為用戶排水設備屬私有設備」。故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用戶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相關規定設置,並依下水道法第22條規定「用戶排水設備須經下水道機構檢驗合格,始得聯接於下水道」辦理,先予敘明。
四、現為提升用戶接管率,由貴府編列預算代民眾施工,自應符合下水道法及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用戶接管工程,於法並無不合。另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9條第2項「用戶完成前項用戶排水設備後,主管機關應輔導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將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予以填除或拆除」其用意係為避免用戶於接用污水下水道後,仍使用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造成環境衛生、蚊蟲等問題;此外填除或拆除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亦可節省市民抽除水肥費用或維護費用,故請貴府依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9條第2項規定,輔導由用戶自行設置或由貴府代為施工設置用戶排水設備之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填除或拆除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條件

中華民國109428
經能字第10904601690
主  旨:訂定「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條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條件」如附件。
部  長 沈榮津

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條件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物計畫規劃設計階段,除下列工程外,應評估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可行性。如符合第三點條件並經評估可行時,應優先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防(救)災工程。
(水土保持工程。
(國防戰備設施工程(生活營舍、辦公廳舍、多功能休閒館、餐廳、中正堂除外)。
(車站、碼頭、防波堤、引堤和護岸、港池、進出港航道、錨地、港區道路工程。
(河濱高灘地興建工程。
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涵蓋如下: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風力發電設備:指利用風能,轉換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沼氣發電設備:指利用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廢(污)水或污泥,經厭氧消化處理後產生之沼氣轉換成電力使用,包括沼氣純化設施、沼氣發電機組及其電力配置設施之發電設備。
(小水力發電設備:指利用圳路或既有水利設施,設置未達二萬瓩之水力能,轉換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條件: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1、具備空地、屋頂、水面(不含港口水域)或受陽光照射之牆面等之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
2、以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取代部分建築材料之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BIPV)。
3、以不影響安全前提下,結合開放空間照明燈具、路燈、道路指引燈或景觀燈具等。
(風力發電設備:
1、具備空地、屋頂、水面、海岸、港灣、河川或堤防等之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
2、以不影響安全前提下,結合開放空間照明燈具、路燈、道路指引燈等。
(沼氣發電設備:
          具備垃圾掩埋場、污水處理場、廢水處理場、畜牧廢水處理場、一般廢棄物處理場、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場等可產生沼氣以供發電等之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
(小水力發電設備:
          具備灌溉水渠、其他用途之水流渠道、既有水利設施等可產生水力以供發電等之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
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應注意事項如附件。

附件請參見PDF

台內營字第1090807700號

中華民國109428
台內營字第1090807700
建築物用途為汽車駕駛人訓練班者,其衛生設備數量檢討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附表建築物種類八「車站、航空站、候船室」規定辦理,其使用人數之計算,按居室面積每平方公尺零點二人計算;或得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招生人數(以最高核定招生人數乘以零點二)計算之。
部  長 徐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