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可以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惟該房屋應於課稅年度辦竣戶籍登記。
大屯稽徵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第2款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該房屋應符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地址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納稅義務人可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以1屋及每年扣除額經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300,000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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