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2日 星期三

自建或委建自用住宅之借款利息可列舉扣除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自建或委建方式取得之自用住宅房屋,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要件者,其以所建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小目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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