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4年2月27日 星期四
不同違章主體,無一行為不二罰規定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因虛報薪資之違章情事,遭裁罰補稅並已由法院判決處以徒刑確定者,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罰緩乃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受處罰之違章主體為營利事業;而處以徒刑之違章主體,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應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二者處罰主體不同,自無行政罰法第26條所揭同一人不能以同一行為而受二次以上處罰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仍應依各該規定分別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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