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經地字第10304601010號 | |
一、 核釋地質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相關法令」,指訂有土地開發行為相關審查規定之法令,包含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各目的事業法令;同條第二項所稱「審查機關」,指依前開「相關法令」辦理土地開發行為相關審查作業之主管機關。土地開發行為送審之書圖文件應包括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併由「審查機關」辦理審查。
二、 廢止本部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經地字第10004607731號令。
部 長 張家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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