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個人建屋出售,經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者,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故在中華民國境內建屋出售,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自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建屋出售者,如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則由土地所有權人檢具建屋成本及費用之支出憑證暨有關契約,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此種情形則免辦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