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已依法設帳記載之獨資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業者,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費用,且負責人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分局說明,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所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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