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9日 星期三

營業人如有宣稱「定價不含稅」、「不索取發票得享折扣」者,將列入統一發票稽查作業範圍加強查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店家以低價促銷商品時,定價刻意標示「不含稅」,當交易完成欲索取統一發票時,即告知須另加5%營業稅,致消費者被迫不索取發票,藉以規避開立統一發票,達到逃漏稅捐之目的。
    該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另依同法第48條之1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第32條第2項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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