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9日 星期三

訂定「勞動基金運用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10379
勞金企字第10315602962
訂定「勞動基金運用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勞動基金運用作業要點」
局  長 黃肇熙

勞動基金運用作業要點
勞動部103624日勞動福4字第1030135632號函核定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10379日勞金企字第10315602962號令訂發布全文18
一、 為有效運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以下簡稱新制勞退基金)、勞工退休基金(以下簡稱舊制勞退基金)、勞工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勞保基金)、就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就保基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 投資運用原則如下:
(在考量安全性、流動性及獲利性的前提,選擇最有利之投資組合及買賣時點,進行專業性投資。
(兼顧基金收益性下,投資標的之企業社會責任與倫理應納入考量。
三、 各運用項目之資產配置,應擬具年度運用計畫陳報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審議。
四、 本國貨幣存放於金融機構之規定如下:
(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營業之以下機構:
1、中央銀行。
2、已加入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公民營銀行。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4、公民營信託投資公司。
5、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之一:
1、經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等級以上。
2、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等級以上。
3、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等級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等級以上。
5、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twn等級以上。
(自行運用部位應以信用評等訂定存款之額度。另中央銀行、公營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放之金額,不受存款額度之限制。
五、 外幣存款存放於國內外金融機構之信用評等等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存放外幣存款作業要點辦理。
六、 以貸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申借單位)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支出,其規定如下:
(申借單位應填具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 經濟建設或投資計畫之概要。
2、 所需借款數額及償還借款計畫。
3、 各級地方政府申請借款者,應有同級民意機關議決之同意書或金融機構之保證書;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借款者,並應檢送其上級政府償還保證書。但該項借款計畫如編有年度預算並經民意機關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4、 申借單位財務狀況之說明。
(經核定之申借案件,於簽約後依工程進度或投資進度分期撥付借款。
(申借單位應依工程或投資計畫及償還計畫確實執行,並接受查核其執行情形。
(申借單位到期不能償還或償還不足時,除辦理追償手續外,並以書面通知該申借單位之主管機關協助追償。
(本借款之借款利率及償還期限,視申借單位及其運用計畫之性質核定之。
(申借單位為公營事業機構者,授信條件應增列:「借款人於確定移轉民營時,應事先主動告知,並同意於民營化之前一日,雙方借貸契約終止,已撥貸部分視為全部到期,應於移轉民營前一日償還全部借款及利息,尚未撥款部分停止撥款。」
七、 投資國內外權益證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規定如下:
(投資國內外權益證券包含上市、上櫃或私募之股票、現金增資股票、初次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等具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東權益之有價證券。
(投資國內外權益證券,應考量其產業前景、經營管理績效、財(業)務狀況及股利政策等基本面因素,以獲取配股、配息或資本利得為原則。
(投資權益證券前,投資單位應制定投資權限、額度等相關作業規定。舊制勞退基金投資國內單一權益證券之總成本,不超過投資當時基金淨額百分之五。舊制勞退基金及勞保基金投資於任一權益證券之總額,不超過各該權益證券已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八、 國內外上市、上櫃或私募債務證券之投資,包含短期票券及其附買回、附賣回條件交易、公債、金融債券、公司債、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及銀行、證券、保險等事業發行具保證性質之固定收益商品,或其他具債務性質之有價證券。
         投資債務證券,應選擇債信良好之標的,以獲取利息或資本利得為原則;若為資金調度目的,應視基金之收支情形,控存適當額度之資金,供做短期調度之用。
九、 投資國內外短期票券,其規定如下:
(可投資之種類如下:
1、國內:
(國庫券。
(中央銀行儲蓄券。
(銀行之承兌匯票。
(金融機構保證或免保證商業本票。
(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2、國外:
(國庫券。
(可轉讓定期存單。
(銀行之承兌匯票。
(商業本票。
(投資國內外短期票券之保證、承兌金融機構或發行者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外商銀行在臺分支機構以其總行信用評等為準):
1、 經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等級以上。
2、 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等級以上。
3、 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等級以上。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等級以上。
5、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twn等級以上。
(投資國內免保證商業本票及保證、承兌金融機構信用評等等級不符合第二款規定,但發行公司信用評等符合者,其總額不超過買入當時各該基金淨額百分之五。公營事業機構發行者不在此限。
(投資國內由同一金融機構保證之商業本票,餘額不得超過該金融機構已保證之商業本票總額度百分之十;投資同一發行公司免保證之商業本票,其餘額不得超過該發行公司流通在外餘額百分之十。
十、 投資短期票券以外之國內外債務證券,其規定如下:
(該債務證券或保證金融機構或發行者之信用評等等級,除舊制勞退基金投資國外債務證券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達A-或相當等級外,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但國內債券為公營事業機構發行或保證機構為公營銀行者,得不受信用評等之限制:
1、經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等級以上。
2、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等級以上。
3、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等級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等級以上。
5、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twn等級以上。
(投資於私募之國內金融債券、公司債、資產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時,投資單位須先提出評估報告,並按相關授權限額與風險控管程序進行投資。
(投資於國內債務證券,相關債券之額度限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舊制勞退基金外,投資於同一公司發行之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發行公司淨值百分之十。
2、 舊制勞退基金除公債、公營銀行發行或經公營銀行保證公司債外,投資於單一債券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基金淨額百分之二。投資於任一公司債務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債務證券總額百分之十。
3、 新制勞退基金投資於同一金融機構發行之金融債券總額,不得超過該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累積總額百分之十。
4、 勞保基金、就保基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投資於同一金融債券累計總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發行金融機構淨值百分之二十。
5、就保基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投資於單一債務證券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基金總額百分之五。
(勞保基金投資於任一國外債務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證券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投資國外債務證券前,投資單位應訂定部位限制、持有年限、授權額度等相關原則。
(除舊制勞退基金國外投資外,投資可轉換公司債與附認股權公司債以轉換其所表彰權益證券為目的者,不適用本點信用評等有關規定,惟其表彰之權益證券應與各該基金已投資權益證券合併計算總金額或總數額。
十一、 投資國內公開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集合信託商品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根據其績效穩定度、市場流動性、風險值、市場常用指標或各基金評比機構所發表基金排名等提出評估報告後,並按相關授權限額與風險控管程序進行投資。
             舊制勞退基金,除依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購入單一基金之總成本,不超過投資當時舊制勞退基金淨額百分之二,購入單一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總成本,不超過投資當時舊制勞退基金淨額百分之五。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總額不超過其總額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受益憑證總額不超過其總額百分之二十。
十二、 投資境外基金前,根據其績效穩定度、風險值、市場常用指標或各基金評比機構所發表基金排名等,提出評估報告後,並按相關授權限額與風險控管程序進行投資。
十三、 投資以存摺方式從事黃金買賣之交易其規定如下:
(交易對象之金融機構,其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經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長期債信為BBB等級以上。
2、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信為Baa2等級以上。
3、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信為BBB等級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長期債信為twA-等級以上。
5、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信為A-twn)等級以上。
(存放於黃金存摺之總額不得超過買入當時各該基金淨額百分之一。
(存放於各金融機構之黃金存摺總額,除公營銀行不受黃金存摺總額之限制外,不得超過該金融機構淨值百分之五。
             前項淨值,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布之資料為準。
十四、 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其運用規定如下: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各該基金淨值百分之二。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百分之十。
(投資債權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該保證金融機構或該證劵發行者或該證券之長期信用評等等級準用第十點第一款評等等級之標準。
十五、 投資於國內土地、房屋及其開發與建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作業方式如下:
(委請專業機構鑑價、評估及規劃。
(擬定投資計畫書,載明設置目的、投資地點、投資金額、經營方式、投資資金收回之方式及投資效益分析等事項。
(評估投資計畫之效益及估計未來可能現金流量,如確實可行,應陳報勞動部核准後辦理。
十六、 國內權益證券與國內債務證券借貸,以辦理定價及競價或議價之有價證券出借業務為限。
             國外有價證券出借交易原則:
(得以各該基金之國外保管銀行為代理機構從事出借業務。
(借券人長期信用評等等級之要求準用第十點第一款之規定(若無信評,則以其母公司信評為準)。
(擔保品維持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
(非現金擔保品或現金擔保品再投資標的之種類及需信用評等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十七、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舊制勞退基金年度結決算時,應將權益證券淨收益提列百分之十作為投資損失準備及依放款本息餘額提列百分之一作為備抵呆帳以穩定收益。惟提列後之餘額不低於該年度之保證收益,並在累積賸餘不足補充最低收益時予以沖減抵用。
十八、 各該基金委託其他金融機構運用時,其委託投資契約應包括本要點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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