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5日 星期三

有關函詢101年度「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5點第2項「戶籍未設於該處者」之認定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4.2.24營署宅字第1040010693號函

依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5點第2項規定:「家庭成員個別持有共有住宅,其持分換算面積未達40平方公尺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參酌本署103年3月28日營署宅字第1030016843號函略以:「住宅補貼對於是否有自有住宅係以家庭成員認定,對於戶籍設於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視為有自有住宅,其戶籍亦以家庭成員認定。」之意旨,有關本案申請人之配偶持有共有住宅,持分未達40平方公尺且戶籍未設於該處,惟申請人設籍於該住宅1節,請依上開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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