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5日 星期三

臺灣省各縣市政府招商承辦國民住宅社區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要點

內政部88.11.26台內營北管字第08874863號函訂定
內政部104.2.24台內營字第1040802840號函停止適用
一、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辦理招商承辦國民住宅社區環境清潔維護工作,依政府採購法、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本要點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招商承辦範圍如下:
(一) 國民住宅公用部分及社區設施之檢修、維護事項:包括住宅之外牆、屋頂、水塔、蓄水池、自來水管、廢污水管、瓦斯管、化糞池、電力系統、照明設備、垃圾管道及電梯、抽水馬達、發電機、消防設備、公用電視天線、污水處理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定期之檢修維護及清潔。
(二) 國民住宅公共空間及四周環境之清潔、維護事項:包括住宅之屋頂、樓(電)梯間、走廊、地下室、停車場等之清潔維護。
(三) 國民住宅社區公園之美化事項:包括社區亭園花草、樹木之定期剪修及日常之澆水、施肥、除草等工作。
三、國民住宅社區環境清潔維護事項,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衡量經費多寡,定期或不定期作整體或分項招商辦理之。
四、縣(市)政府辦理招商承辦,應與承包商訂立合約書,並自行核定辦理。
五、招商承辦國民住宅社區環境清潔維護工作,應於保固期滿後為之,所需費用在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項下勻支,每半年結算並向住戶公告。
前項費用如因住戶使用不當而致損壞者,其所需檢修費用由住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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