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5日 星期三

國民住宅個案興建計畫分工審核注意事項

內政部83.8.20台內營字第8388257號函訂頒 
內政部85.12.11台內營字第8582220號函修正 
內政部88.7.7台八八內營字第8873810號函修正第二點及第三點條文 
內政部90.1.18台九十內營字第90822222號函修正
內政部104.2.24台內營字第1040802840號函停止適用
一、為明定權責,加速國民住宅個案興建計畫審查效率,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縣(市)政府主辦之國民住宅( 以下簡稱國宅 )應擬訂個案興建計畫,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審查。
省(市)政府主辦之國宅,戶數達五百戶以上者,應擬訂個案興建計畫,報請內政部審查。未依當年度時限報核及未達五百戶之國宅,由省(市)政府會同有關單位,組織審查小組自行審查,通過後報部備查。
三、省(市)及縣(市)政府擬訂個案興建計畫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國宅售價應低於當地房地產市價,以符合中低收入申購戶之承購能力。
(二)國宅社區規劃之坪型宜多樣化。
(三)國宅社區之土地應充分利用,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四)社區必要之公共設施宜配合社區規劃適時開闢。
(五)所需國宅興建資金能預為籌措。
四、個案興建計畫內容,應包括左列項目(詳如附件):
(一)計畫緣起及作業依據
(二)住宅供需情形
(三)計畫構想
(四)基地狀況
(五)實質計畫
(六)發包計畫
(七)財務計畫
(八)售價預估
(九)實施計畫
(十)管理維護計畫
(十一)其他配合措施。
五、當年度個案興建計畫報核時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未依時間報核之計畫,即改列下年度辦理。但省(市)政府自行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六、報核之個案興建計畫審查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審核完竣,對於不合規定之事項應敘明退回補正。
七、經核准之個案興建計畫,宜於該年度結束前,辦理請照發包等後續作業。必要時得移往下一年度辦理,但以延長一年為限。
八、個案興建計畫有左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審查:
(一)個案興建計畫未依時限報核,或未核定即自行發包施工者。
(二)毗鄰地區國宅社區銷售率未達六成,而未敘明適當理由者。
(三)當年度已核定個案興建計畫之累計戶數超過該年度計畫戶數,而未敘明適當理由者。
(四)計畫興建之國宅社區土地,未經行政院核准變更為公有非公用土地者,或當年度無法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未敘明適當理由者。
(五)分期開發之大面積國宅社區,無全區整體規劃開發者。
(六)國宅用地必需與鄰地交換分合,未層報內政部核准者。併個案興建計畫報核者,不在此限。
九、個案興建計畫有左列情況之一者,退回補正,並應於退回補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審查機關審查意見修正原計畫書後,報請複審。
(一)建築配置計畫之容積率或總樓地板面積偏低,未能充分利用社區土地者。
(二)國民住宅之自用面積超過九十九平方公尺未依規定報核者。眷村合建國宅規劃最大自用面積超過九十九平方公尺之戶數超過軍方需求戶數者。但規劃設計因應結構需要略為增加者,不在此限。
(三)社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商業及服務設施未能配合社區需要規劃,或所需興建經費未能配合籌措者。
(四)提撥作為優先配售之戶數超過興建總戶數三分之一者。
(五)興建工期及實施進度不合理者。
(六)社區聯外公共設施未納入當地政府年度預算配合國宅社區開發者。
(七)未敘明地下室有關產權、資金及使用管理等項者。
十、個案興建計畫內容未列事項及審查機關未審查事項,擬定機關應自行審查,並負全責。
附件國民住宅個案興建計畫內容
一、計畫緣起及作業依據
二、住宅供需情形
(一)附近住宅售價、興建坪數、戶數、樓層數、國宅社區銷售狀況。
(二)國宅需求分析。
三、計畫構想
(一)辦理方式。
(二)開發目標。
(三)供應對象。
四、基地狀況
(一)基地位置及面積。
(二)土地權屬及土地取得情形(如係眷村土地應說明行政院核准變更為公有非公用土地之文號及畸零地取得協調紀錄)。
(三)土地使用現況(以文字及圖件敘明基地之使用現況,眷村改建案請說明現有眷戶數,違建戶數及其處理方式)。
(四)基地周圍地區發展狀況分析(應就基地周邊地區之發展現況以文字敘明,並以比例尺為一萬分之一以上比例尺的圖件標明其位置、鄰近之土地使用情形、道路、學校、運動場、公園、綠地、兒童遊戲場、市場、幼稚園等公共設施、商業設施、服務設施之位置)。
(五)土地使用分區及強度(建蔽率、容積率)。
五、實質計畫
(一)列表說明建築基地可容許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及規劃各區之建築面積、建蔽率、地下室面積、總樓地板面積、停車數(規劃僅一區者,以全區表示之)(如附表一)。
(二)列表說明各種住宅單元、店舖面積、計畫興建戶數,眷村改建案並請說明軍方、國宅單位分配戶數及樓地板面積(如附表二)。
(三)社區內及社區外公共設施計畫(含公園、綠地、兒童遊戲場、停車場及上、下水道等)。
(四)服務設施計畫(含管理站、社區活動中心、幼稚園等)。
(五)建築配置計畫
(六)總配置圖。
(七)各層平面圖及地下層平面圖(1/400)。
(八)施工計畫(含特別引用自動化施工機具、設備、工法說明)。
六、發包計畫
七、財務計畫
(一)開發經費(包括土地有關費用、工程費、工程管理費、墊、貸款利息、社區管理費)(如附表三)。
(二)資金需求預測表(應將計畫所需資金及其運用之時間流程予以說明)(如附表四)。
八、售價預估
(一)每戶最高售價(單位面積售價估計)。
(二)平均售價(應按各種興建坪型、樓別等予以列表說明)。
九、實施計畫
(一)工程計畫(預定開工時間、施工期限及完工時間)。
(二)售(租)計畫(預定公開配售(租)時間、可能銷售狀況分析)、出租及優先配售之戶數。
(三)實施進度(簡示實施之期限及進度)。
十、管理維護計畫
(一)預定輔導管理委員會成立之時間。
(二)社區公共設施管理維護事項。
十一、其他配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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