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日 星期一

個人以其持有非自用住宅用地或持有未滿1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建屋出售,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

 (豐原訊)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個人以其持有非自用住宅用地或持有未滿1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分局說明,個人以其持有土地屬非自用住宅用地或持有未滿1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如該地屬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該土地興建前持有10年以上或興建後持有自建或分得房屋,銷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連續滿2年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符合前述條件得免辦營業登記之個人及符合財政部81年4月13日台財稅第811663182號函釋等規定 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得免辦營業登記之個人,如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或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者,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對於個人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建屋出售或出售合建分得之房屋,原符合前揭函釋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而有前揭對外銷售情事者,其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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