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日 星期一

有關農民申請興建農舍無自用農舍審查原則,請查照。

一、依據本會水土保持局103年12月27日水保農字第1031866465號函檢送103年12月25日研商農舍相關議題會議紀錄辦理,兼復屏東縣政府103年11月24日屏府農企字第10374635900號函。
二、本會102年9月30日農授水保字第1021866061號函就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有關無自用農舍審查原則部分,應予補充:
(一)為審查申請人是否有無自用農舍,申請人應檢具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2.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3.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等文件,以供查核。爰申請人就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所列房屋未檢附其使用執照影本者,應要求申請人補件;並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協助查核該房屋是否領有使用執照。
(二)查詢清單所列房屋或未列於查詢清單而經查核機關實地勘查確有建築物(以坐落農業用地上為限),而無法提供使用執照影本者,不論實施建築管理前後,均應請建築物所有權人先辦理「建築物第一次登記」或補辦建築物「使用執照」,並於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欄註明用途,以釐清是否為「農舍」。
(三)前項情形於申請人申請補辦後,該房屋或建築物非為農舍時,得認定申請人符合無自用農舍原則。前開房屋或建築物經申請補辦後無法取得相關合法證明文件者,涉及違反土地使用或建築管理情事,查核機關應通知區域計畫、都市計畫、國家公園或建築管理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查處。
(四)至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所列房屋係坐落於非農業用地上,倘係領有農舍使用執照者,則請申請人先行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用途;而屬未領有農舍使用執照者,則非屬無自用農舍查核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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