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6日 星期四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修法通過,出售取得未滿2年之「自住房屋」應有自住事實,方能免課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指出,民眾出售持有不到2年之房屋,欲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有關出售自住房屋的免稅規定,除原本對戶數、戶籍登記及持有期間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的限制外,另應具備自住事實,方能適用。
    特銷稅條例修正案已於104年1月7日公布,其修法重點包括增列銷售自住房屋或自住換屋免徵特銷稅之要件。依據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最新規定,民眾出售其持有不到2年之房屋,但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仍可排除課徵特銷稅。
    該所特別呼籲,因新規定於104年1月9日起生效,民眾若於取得未滿2年出售房地,應檢視前揭新頒法令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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