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修正「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4
1701604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第 5 條    自然保護區之設置地點及範圍,經核定公告後,森林所有人或經公告指定
           之管理經營機關應於六個月內,擬訂自然保護區經營管理計畫(以下簡稱
           經營管理計畫),並在森林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舉行說明會,
           聽取當地居民意見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變更時亦同。
           前項經營管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設立之目的、依據、範圍。
           二、計畫目標及內容:計畫欲達成之目標、期程、需求經費及內容。
           三、計畫地區環境特質及資源現況:自然及人文環境、自然資源及土地利
               用現況、現有設施及現有潛在因子、因應策略。
           四、分區規劃及保護利用管制事項:分區規劃範圍、環境資源及環教推廣
               、設施維護及重大災害應變。
           五、分區之許可、管制及利用事項。
           六、委託管理事項。
           七、圖籍資料:保護區面積在一千公頃以下,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面積超過一千公頃者,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可清楚顯
               示界線之相關位置圖。
           八、附錄及其他指定事項,包括說明會紀錄。
           經營管理計畫每五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
           第一項說明會得結合網際網路資源,徵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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