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詢問:因應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上路,若房屋於103年買進,且於104年賣出,是否適用新制課稅?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增訂第4條之4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核發建照執照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第14條之4至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課徵所得稅。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103年1月1日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之內。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黃先生雖於103年取得房屋,且於二年之內出售,但出售時點並非落於105年1月1日(含)之後,故不適用新制課稅,若有財產交易所得仍應依舊制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另黃先生銷售持有期間二年內之不動產,除非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排除課稅之情形,否則應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俗稱之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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