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6日 星期三

修正「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第二條、第四條。

中華民國10516
環署水字第1040111299
修正「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第二條、第四條。
附修正「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第二條、第四條
署  長 魏國彥
 
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第二條、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七日平均值:指間隔每四至八小時採樣一次,每日共四個水樣,混合成一個水樣檢測分析,連續七日之測值再算術平均之。
二、總毒性有機物:係指1,2-二氯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甲苯、乙苯、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二氯甲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二氯溴甲烷、四氯乙烯、三氯乙烯、1,1-二氯乙烯、2-氯酚、2,4-二氯酚、4-硝基酚、五氯酚、2-硝基酚、酚、2,4,6-三氯酚、鄰苯二甲酸乙己酯、鄰苯二甲酸二丁酯、鄰苯二甲酸丁苯酯、蒽、1,2-二苯基聯胺、異佛爾酮、四氯化碳及萘,計三十種化合物之濃度總和。
第 四 條  本標準規定水質項目及限值如附表一。
  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應特予保護農地水體之排放總量管制區(以下稱總量管制區)內之特定承受水體者,其銅、鋅、總鉻、鎳、鎘、六價鉻之限值適用附表二。但總量管制區內之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沿灌溉渠道或各級排水路掛管方式排放廢(污)水,或以共同排放管線共同排放廢(污)水,將放流口設置於總量管制區外,未排放廢水於總量管制區內者,或放流口雖設置於總量管制區內,卻未排放廢(污)水於總量管制區內特定承受水體者,不適用附表二規定。
 
附表一
項目
限值
備註
水溫
攝氏三十八度以下(適用於五月至九月)
適用放流水排放至非海洋之地面水體者。
攝氏三十五度以下(適用於十月至翌年四月)
放流水直接排放於海洋者,其放流口水溫不得超過攝氏四十二度,且距排放口五百公尺處之表面水溫差不得超過攝氏四度
適用放流水直接排放於海洋者。
氫離子濃度指數
六‧○九‧○
 
氟鹽
一五
硝酸鹽氮
五○
氨氮
一○
適用排放廢(污)水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者。
二○
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前尚未完成規劃者,或已完成規劃,但尚未完成工程招標之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且排放廢(污)水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外者。
七五
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前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招標之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且排放廢(污)水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外者。
三○
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前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招標之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且排放廢(污)水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外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正磷酸鹽(以三價磷酸根計算)
適用排放廢(污)水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者。
酚類
一‧○
 
陰離子介面活性劑
一○
氰化物
一‧○
油脂(正己烷抽出物)
一○
溶解性鐵
一○
溶解性錳
一○
○‧○三
一‧○
總鉻
二‧○
六價鉻
○‧五
甲基汞
○‧○○○○○○二
總汞
○‧○○五
三‧○
五‧○
○‧五
一‧○
○‧五
○‧五
一‧○
硫化物
一‧○
生化需氧量
最大值
三○
 
七日平均值
二五
化學需氧量
最大值
一○○
七日平均值
八○
懸浮固體
最大值
三○
七日平均值
二五
生化需氧量
最大值
二五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二、適用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尚未完成規劃,或已完成規劃但尚未進行工程招標之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已完成工程招標,且許可核准排放水量為每日一○、○○○立方公尺以上之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
七日平均值
二○
化學需氧量
最大值
八○
七日平均值
六五
懸浮固體
最大值
二五
七日平均值
二○
真色色度
五五○
 
○‧一
適用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其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和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許可核准納管水量達許可核准排放水量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一
○‧六
總毒性有機物
一‧三七
 

 
附表二
廢(污)水排入總量管制區級別
適用對象
項目
限值
備註
第一級:該區域內特定承受水體水質不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
新設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總量管制區前尚未取得許可證(文件)者
○○
1、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應特予保護農地水體之排放總量管制區之日起施行。
2、本欄採實際可定量極限值訂定,以「<」符號呈現。
總鉻
六價鉻
既設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總量管制區前已取得許可證(文件)者
一五
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應特予保護農地水體之排放總量管制區後二年施行。
總鉻
一‧
六價鉻
‧二五
一‧五
二‧五
‧五
第二級:該區域內特定承受水體水質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
新設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總量管制區前尚未取得許可證(文件)者
一五
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應特予保護農地水體之排放總量管制區之日起施行。
總鉻
一‧
六價鉻
‧二五
一‧五
二‧五
‧五
既設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總量管制區前已取得許可證(文件)者
一五
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應特予保護農地水體之排放總量管制區後二年施行。
總鉻
一‧
六價鉻
‧二五
一‧五
二‧五
‧五

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第二條、第四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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