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5日 星期日

修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64
台內營字第1050807150
修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
部  長 葉俊榮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之簽證項目,應視實際需要按下列比例抽查: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一件以上。
() 五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五物每十件抽查二件以上。
() 六層以上至十層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二件以上。
() 十一層以上至十四層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四件以上。
() 十五層以上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五件以上。
         前項案件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必須抽查案件:
() 山坡地範圍內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建築基地全部或一部位於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或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內,且應進行基地地下探勘者。
() 檢具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或依規定應檢具建築物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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