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日 星期五

既有住宅耐震安檢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

內政部105.6.4台內營字第1050807099號令訂定發布,自即日生效
一、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 辦法與行政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院臺建字第一零五零一六零五九五號函核定「安家固園計畫(一百零五至一百一十年)」(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建造執照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可進行耐震評估之私有合法建築物,且作為住宅使用之比率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辦理耐震能力評估等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執行項目及需求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一)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執行項目:補助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建造執照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可進行耐震評估之私有合法建築物,且作為住宅使用之比率達二分之一以上者,辦理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三)需求經費額度:
1.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每幢(棟)上限為新臺幣八千元及業務推動費新臺幣五百元。
2.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每幢(棟)上限為新臺幣三十萬元及業務推動費新臺幣五千元。
3.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需經費,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營建署依其提報之需求計畫書進行審查及分配。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計畫應依本部營建署通知期限,提報需求計畫書送本部營建署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需求計畫書經本部營建署核定後,其經費分三期撥款,各期撥付條件、比率、應附資料及請款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經費撥付:
1.撥付條件:需求計畫書經本部營建署核定。
2.撥付比率:核定總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3.應附資料:需求計畫書核定函影本。
(二)第二期經費撥付:
1.撥付條件:核定總經費累計支用達百分之三十。
2.撥付比率:核定總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3.應附資料:執行進度考核管制表及請款明細表。
(三)第三期經費撥付:
1.撥付條件:核定總經費累計支用達百分之六十。
2.撥付比率:核定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
3.應附資料:執行進度考核管制表及請款明細表。
(四)各期之請款,經本部營建署審核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檢具額度與當期經費相同之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送財政部撥付相關經費。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耐震能力評估補助之規定如下: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得以一幢或一棟為單位提出申請。
(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初步評估結果需辦理詳細評估之公寓大廈,得以一幢或一棟為單位提出申請。
申請耐震能力評估補助時,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已進行都市更新程序(業經核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者)。
(二)非依都市更新程序,欲辦理重建並已申請建造執照者。
(三)經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六條規定判定有危險之虞,並已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適當位置,張貼危險標誌者。
(四)住宅使用之比率未達二分之一之建築物。
(五)申請耐震能力評估項目已獲政府機關補助者。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具有軟弱層(如建築物設計有騎樓、門廊及地面層開放空間挑空等)之申請案,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並得視實際申請情況因地制宜排定優先辦理順序。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耐震能力評估補助金額及補助比率規定如下: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總樓地板面積未滿三千平方公尺,每幢(棟)補助新臺幣六千元;總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每幢(棟)補助新臺幣八千元,採全額補助。
(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評估費用依「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標價清單計價,每幢(棟)補助以不超過總評估費用百分之四十五為限(內含百分之十五成果報告審查費用),補助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七、耐震能力評估補助之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1.公寓大廈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者,以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為申請人。
2.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率逾二分之一同意(但區分所有權同意比率已逾三分之二者,則區分所有權人數同意比率無限制),並推派一人代表為申請人。
3.非公寓大廈者,以房屋所有權人為申請人。
(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1.公寓大廈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者,以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為申請人。
2.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率逾二分之一同意(但區分所有權同意比率已逾三分之二者,則區分所有權人數同意比率無限制),並推派一人代表為申請人。
八、耐震能力評估補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受理申請期間,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住宅坐落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使用執照影本或其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檢具建物登記謄本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文件。
(四)申請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者,除前三款文件外,並須檢附初步評估結果報告書影本。
(五)非公寓大廈類型者,檢具建物登記謄本。
(六)其他指定文件。
前項建物登記謄本能以網路電子謄本方式申請者,免附。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耐震能力評估補助作業流程如下: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詳 文件檔案: 附圖一
申 請人檢具第八點所定文件向住宅坐落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將申請案函送申請人指定之評估機構,評估機構現地 評估後將第十點所定文件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後撥付補助經費至申請人指定之帳戶(為申請人指定辦理評估之評估機構之帳戶),並將結果報告書函送申請人。
(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詳 文件檔案: 附圖二
申 請人檢具第八點所定文件向住宅坐落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由申請人檢具同意補助核定函洽評估機構簽訂契約書,評估機構至現地評估後,將評估結果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審查會 議或委外審查,經審查通過後撥付審查費用予審查單位及其餘補助費用予申請人指定之帳戶(為申請人指定辦理評估之評估機構之帳戶),並將報告書函送申請人。
十、耐震能力評估機構完成耐震能力評估後,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評估經費之請款作業:
(一)申請函。
(二)補助核准函。
(三)申請案評估報告書(一式三份及電子檔光碟片)。
(四)補助評估費用請撥領據。
(五)評估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影本。
(六)其他指定文件。
十一、本計畫當年度核定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補助款如於年度終了有賸餘,應繳回財政部。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耐震能力評估補助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人員,負責統籌協調,並按月將實際進度及經費使用情形編製報表,併同電子檔,於次月五日前報本部營建署備查。

十三、本部得視需要前往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查核,或召開計畫執行檢討會查核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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