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6日 星期二

內政部105年8月1日召開「研商如何改進協議價購機制事宜」會議紀錄(節錄)

節錄內政部105年8月1日召開「研商如何改進協議價購機制事宜」會議紀錄(內政部105年8月12日台內地字第1051307199號函)
五、會議結論:
(一)議題一、就徵收補償市價之增加額度另行補給價購款
決議:同一工程範圍內,倘徵收補償市價較協議價購市價高,基於保障同意價購所有權人之權益,針對已協議價購取得者,就徵收補償市價之增加額度,另行以獎勵金方式補給差額,該事項並明訂於契約內,可避免協議價購市價與徵收補償市價落差造成同意價購所有權人權益上之損失,提高所有權人同意價購之意願,以上作法,提供各需用土地人參考,實務運作則由需用土地人本於職權視個別情況為之。
(二)議題二、協議價購取得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可否比照被徵收土地,申請就殘餘土地一併價購、免徵土地增值稅、廢止、撤銷及收回。
決議:
1.一併價購:
(1)按本部93年碎月8日台內地字第0930005543號函示,如該殘餘部分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所稱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請求一併價購時,建議需用土地人於財政預算許可下,宜同意就其殘餘部分子以一併價購
(2)一併價購土地視為依法得徵收之土地,依本部l01919日台內地字第1010303131號令「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準用同條第1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意旨,當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本部將另函補充說明。
2.略
(三)議題三、協議價購非都市土地逕為分割、逕為變更編定
決議:有關共有之非都市土地或耕地,其逕為分割及逕為變更編定,涉及業務層面較廣,由本部再行研議。現行針對部分共有人同意價購之情形,請需用土地人考量仍可與其簽訂協議價購契約,俟其他未同意價購之共有人持分部分經依法徵收後,再進行同意價購持分部分之產權移轉登記,以期落實協議價購之精神

六、臨時動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