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3日 星期四

有關農業用地上已存在之設施或建築物擬變更或申請為農舍使用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一、農業用地准許興建「農舍」之制度,按其立法意旨,其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需求之建築物,以便利其農事工作。現今以其他農業設施先行申請而實質作農舍使用,或逕予未經申請許可先行動工興建建物等態樣不少,衍生農地違規管制問題,為導正、預防農舍申請興建之農業用地違規行為,爰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者,應先取得申請興建農舍許可、建築執照及符合相關土地使用規定,始得申請興建。
二、農業設施係為農業經營使用,其須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提出申請,依容許辦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不得作為住宅使用,故其與農舍之性質、法令依據、申請要件及管制規定均不相同。如農業設施已違規作住宅使用,擬以申請興建農舍方式取得合法化之情形,依容許辦法及本辦法規定,在違規情節未排除前,應不得同意農舍之申請,以避免假農業設施之名,卻作住宅使用之現象。
三、另於農業用地上未經申請先行興建之建築物,應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裁處,期減少未經申請許可先行動工興建建築物(含農舍)案件,杜絕該類農地違規使用之情形。
四、綜上,農業用地上興建農舍,須依法申請興建農舍許可及建築執照後始得興建,方符法制規定。如已依其他規定取得其他容許使用、相關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者,則不得逕轉作農舍使用,餘違規情事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裁處後,再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惟得否補辦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請依建築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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