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7日 星期三

關於增設「滑降式避難逃生設備」是否需請雜項執照1案

內政部106.9.27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4899號函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數案陳貴院106年7月5日106嘉聖心(行)字第0498號函。

二、按「舊有建築物增設高運量自走式避難梯應依法申請雜項執照,其水平投影面積與依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增設之直通樓梯面積合計未超過原有建築面積十分之一部分,得不計入計算建蔽率之建築面積;其樓地板面積得不計入計算容積率之總樓地板面積。」前經本部88年8月26日台內營字第8874326號函釋示在案,又以本部90年7月10日台內營字第9084397號令(如附件)規定建築物設置領有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書之高運量自走式避難梯,其周圍之維修空間及避難等待區之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之規定,所稱「滑降式避難逃生設備」如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避難器具,比照本部88年8月26日及90年7月10日上開函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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