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第2點適用範圍之基地面積計算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9月6日農水保字第1060230643號函辦理,並復貴處106年6月30日墾環字第1061002281號函。
二、查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下稱本要點)之適用範圍,本要點第2點已有明文。有關申請雜項執照之基地面積在3,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且涉及整地者,自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有關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或農業設施,因使用強度較低,其本要點適用範圍之基地面積計算方式如下:
(一)依法得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未涉及建築行為者,得不計入本要點適用範圍之基地面積計算。
(二)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辦法」申請興建之農業設施,且涉及建築行為者,則農業設施本身所占之農業用地,應計入本要點適用範圍之基地面積計算,其餘面積得免予計入。
(三)農舍及農業設施先後或同時申請者,其基地面積之計算依上述原則合併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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