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9日 星期五

關於昇降送貨機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第1項設置之具有遮煙性能防火設備得否採用常時關閉式1案

內政部106.9.28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4825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許中譯建築師事務所106年8月25日譯外字第1060825-1號函辦理。
二、考量昇降設備之出入口人員進出頻繁,本部106年5月1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7131號函爰釋示「有關昇降機道裝設具遮煙性之防火設備,依本部104年8月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2808號函附會議紀錄結論二『圖一、單一型防火設備』之『a.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門』者,應為常時開放式,並應符合同號函附會議紀錄結論二(三)『應可隨時關閉,並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閉裝置,但應以人員能即時安全疏散為原則,且經開啟後應能自動關閉』。」先予敘明。
三、至「昇降送貨機:機廂底面積一平方公尺以下,及機廂內淨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下之專為載貨物之昇降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09條第6款已有明定,昇降送貨機之機廂淨高度無法供人員進入,故無人員進出,其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第1項及第203條第1項規定有關昇降機道裝設具遮煙性之防火設備,依本部104年8月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2808號函附會議紀錄結論二『圖一、單一型防火設備』之『a.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門』者,得不受本部106年5月12日上開號函「應為常時開放式」之限制,如採常時關閉式者,應符合同編第76條第3款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規定,免依104年8月17日上開號函附會議紀錄結論二(三)辦理。

四、相關文號:本部106年5月1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713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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