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8日 星期四

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80805262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土利用現況調查種類如下:
           一、土地利用現況調查。
           二、土地覆蓋調查。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國土利用現況調查。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至少辦理一次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調查實施範圍為全
           國國土計畫之計畫範圍;必要時,得採分期分區方式辦理。

第 4 條    土地利用現況調查,辦理事項如下:
           一、訂定土地利用現況調查計畫(以下簡稱調查計畫),並載明下列事項
               :
           (一)工作項目及範圍。
           (二)執行步驟及方法。
           (三)執行機關及協辦機關。
           (四)成果規格。
           (五)辦理時程。
           (六)需求經費。
           (七)其他相關事項。
           二、蒐集航空測量攝影影像、遙感探測影像、地籍圖、地形圖及電子地圖
               等圖資,並進行影像判釋。相關圖資,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
           三、現地勘查及記錄。
           四、依前二款資料作成調查成果,並依土地利用分級分類系統表(如附表
               一及附表二)分級分類及統計分析。
           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或其他機關得檢附前項第一
           款土地利用現況調查計畫,載明工作範圍、辦理時程及需求經費等事項,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擔任協辦機關。

第 5 條    為辦理國土利用現況調查,須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調查或勘測
           ,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 6 條    執行機關或協辦機關以外之機關辦理國土利用相關現況調查結果,得依土
           地利用分級分類系統表分級分類,將其成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土地覆蓋調查,應蒐集航空測量攝影影像或遙感探測
           等影像資料,進行影像分析、比對及判釋,並予以分類。
           前項影像資料,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

第 8 條    第二條第三款所定之調查,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國土利用現況調查事項之圖資蒐集、影像判釋、現地勘
           查、記錄及分級分類等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或委辦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 10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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