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9年3月7日 星期四
修正「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7
日
農水保字第
1081864600
號
修正「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條之一。
附修正「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條之一
主 任 委 員 陳吉仲
請假
副主任委員 陳添壽 代行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二十條之一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之核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總說明及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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