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7日 星期四

修正「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

中華民國10837
農水保字第1081864600
修正「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
附修正「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
主 任  委 員 陳吉仲 請假
副主任委員 陳添壽 代行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二十條之一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之核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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