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9日 星期五

有關「臺南市永康區污水下水道系統(PB分區)管線工程第三標」於臺南市永康區鹽北段1563、1564、1565地號土地用地償金發放案

內政部108.3.29內授營環字第1080805690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08年2月26日南市水污工字第1080261798號函辦理。
二、依據下水道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旨揭土地之污水下水道管線如屬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即應依前開規定辦理,並依據貴府訂定之「臺南市政府辦理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基準」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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